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3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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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32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付字第1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判刑確定,送監執行中,經陳奉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前於民國97年間,因①施用毒品案件,於97年10月27日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051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6月、3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月確定。②第因竊盜案件,於97年7月23日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1904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③復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7年12月26日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12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又因詐欺案件,於97年11月19日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894號判決,判處拘役30日確定。⑤再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7年12月15日經本院以97年度壢簡字第2942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4月、3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6月確定。⑥另因施用毒品案件,於98年4月17日經本院以
98年度審訴字第56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揭①③⑤5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確定;②④2罪,經定應執行刑為拘役70日確定,並與上揭⑥罪,合併執刑。受刑人於98年3月27日入監服刑迄今,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7月21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38日後,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00年6月13日,並經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6日法矯字第0999045797號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司99年10月26日法矯司字第0990907479號函及臺灣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本院審核上開文件後,認受刑人經假釋在案,其在所餘刑期中,應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冒佩妤中華民國99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