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6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657號原告 葉峻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崇榕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叁拾陸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叁仟玖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梅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羅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