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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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七號
聲請人丙○○相對人乙○○
甲○○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貳仟貳佰叁拾叁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定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乙○○、甲○○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四○一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
主文所示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四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滕治平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劉宗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七日附表:計算書~F0~T40┌─────────┬───────────────┬──────────────────┐│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六千六百八十三元││├─────────┼───────────────┼──────────────────┤│第一審送達費用│三百五十元│起訴時繳交五百一十元,退還一百六十元││││。│├─────────┼───────────────┼──────────────────┤│𣖕第一審旅費│五百元││├─────────┼───────────────┼──────────────────┤│第一審複丈費│四千七百元││├─────────┼───────────────┼──────────────────┤│合計│五萬二千二百三十三元││└─────────┴───────────────┴──────────────────┘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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