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2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273號債務人甲○○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兩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財產及收入狀況等事項,為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定有明文。次按更生之聲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更生之聲請,亦為同條例第46條第3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本院認有依同條例第44條規定,通知債務人提出如附表所示關係文件之必要,爰定期命提出,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群翔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17日
書記官周嫣蘋附表:1.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載明與 李淑瑾 共同負
擔房租,請釋明債務人目前究竟係以登記之戶籍地或現住地或尚有其他處所作為長久居住之處所,並提出民國96年7月至98年2月房屋租賃契約書、96年7月至98年
7月房租轉帳資料及該承租房屋建物登記謄本(此資料任何人皆可聲請)。
2.請提出債務人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96年7月起迄今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並提出自96年7月起迄今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投資股票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3.請釋明債務人於98年6月1日自史克普股份有限公司離職之詳細原因,並說明債務人有無領取勞工失業給付及資遣費。若有領取,請提出相關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保險對象投保歷史列印表正本到院。
4.承3,債務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收入,固以96年度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據。惟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內容係以個人申報所得之資料為據,僅為個人所得內容之參考,非認定個人所得之唯一依據。債務人應重行提出聲請更生前兩年內所有收入明細,按時間順序列表說明債務人自96年7月起迄今所有工作內容、來源(即僱主)、實際收入金額及其他收入來源,並提出自96年7月起迄今之薪資單影本及薪資轉帳存摺內頁影本(二者皆須提出)。
5.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6.據債務人所提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債務人名下並無汽車,惟債務人每月須支出1000元之交通費,請提供債務人住家與工作地點之地址及二者間之距離,並說明債務人目前工作地點、通勤方式、路線及路程里數。
7.債務人積欠高額債務之情形下,請釋明每月須支出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 藍浩文 保母費高達1萬2000元之詳細原因,並提出債務人之同居人李淑瑾最新財產歸屬資料清單、96年度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8.請提出債務人清冊,並陳明債務人姓名、地址、債務種類、債之發生原因及債務數額。若無債務人,債務人應載明無債務人。
9.倘日後開始更生程序,更生方案還款來源為何?又每月可償還之數額為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