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0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0八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中央健康保險局南區分局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五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參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許朝雄
法官陳淑敏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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