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7年台聲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0八八號聲明人即被上訴人 黃金全 之繼承人乙○○○
丁○○
丙○○
戊○○ 黃彩鳳 上列聲明人與相對人即上訴人甲○○等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二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九十六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一四四號),提起上訴,被上訴人黃金全死亡,其繼承人乙○○○以次五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乙○○○以次五人為被上訴人黃金全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查被上訴人黃金全於本件提起第三審上訴後之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日死亡,茲據其繼承人乙○○○以次五人提出繼承系統表暨戶籍謄本為證,並聲明承受訴訟,經核尚無不合,自應由該繼承人即與上訴人續行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袁靜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