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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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1號聲請人 陳王月娥 代理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彭譯萱 等人間請求返還保管款事件(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4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一0六年度重訴字第二六四號返還保管款事件於民國一0八年二月十八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取得第一項之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期明瞭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264號返還保管款事件於民國108年2月18日庭期開庭內容,爰依法聲請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第一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第一項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錄影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定有明文。查聲請人為前揭訴訟事件當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係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揭規定,其聲請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惟依上開規定,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顗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5日
書記官江俐陵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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