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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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839號聲請人即被告 林玉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6年度易字第839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林玉龍於警詢、偵訊及法院審理中均坦承犯罪,希望在執行前可以返家安頓探望寵物,並工作賺取所需,爰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
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犯罪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為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之規定予以羈押在案。
三、經查,聲請人本件被訴之竊盜案件,業據其於本院審理中坦承全部犯行,且有相關被害人之證述、監視錄影畫面可資佐證,堪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又依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民國106年度易字第582號刑事判決書所示,聲請人前因犯多起竊盜案件,而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於105年8月17日因縮短刑期假釋出監後,復於106年6月間再犯6次竊盜犯行,並經本院106年易字第
582號判決確定(尚未執行),而被告於106年9月21日因羈押具保釋放後未久,又於同年11月間再犯本件3次竊盜犯行,故有事實足認其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且若未予羈押,實難避免其日後再犯,而有羈押之必要,是前揭羈押聲請人之原因及必要性依然存在,尚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此外,依據本案卷內所存事證,本院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示不得駁回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情形。從而,聲請人具狀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依法應予駁回。至聲請人謂其需返家安頓,並工作賺取所需乙節,非得據以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故本院就此自均無庸予以審究,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許白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