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6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審訴字第1686號原告 邱浚彥 訴訟代理人 劉家宏 律師被告 簡銘柱 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兼法定代理 葉一堅 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條第2項、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著有規定。
二、查本件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蘋果日報)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查無其他分公司之設立登記,原告起訴狀所載之高雄市前金區居所,非屬被告蘋果日報之事務所或營業所,充其量僅為聯絡處所。又原告未舉證證明被告簡銘柱之住所或居所在本院轄區,而原告起訴狀所載僅為被告簡銘柱之就業處所,且所在地法院亦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而本件之侵權行為地在高雄市左營區,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