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4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禾青陳春成 上列聲請人與 楊丹怡林茂生 之繼承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被繼承人林茂生之除戶謄本。
二、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利息起算日不得早於約定清償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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