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48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大程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大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洪大程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分別判處徒刑,並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3月確定後,與其前涉犯強盜案件,假釋遭撤銷所餘之殘刑1年9月又29日移送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3年5月23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文號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3年12月3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洪正昌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