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票字第155號聲請人 楊石生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瓦旦比荷劉逸修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陳明本件本票之提示年月日(因本件本票未載到期日,
雖視為見票即付,惟按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之規定,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故未載到期日者仍須經提示後始得請求付款)。
㈡請補繳相對人瓦旦比荷即劉逸修(住南投縣仁愛鄉○○村
0鄰○○巷00號)之戶籍謄本。(含記事欄)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3年6月4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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