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家聲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閱卷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聲字第176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非訟代理人 楊春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97年度繼字第250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民事訴訟法第241條至第243條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48條規定甚明。「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亦規定明確。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黃明志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債權人,因被繼承人亡故,其繼承人 向鈞院 聲明拋棄繼承(97年度繼字第250號),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院木97執簡50752字第000000000號債權憑證影本及國泰世華銀行公司變更登記表等件,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慧玲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