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家訴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家訴字第113號上訴人即被告乙○○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因94年度家訴字第113號給付扶養費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20,000元(計算式:6000×12×10=72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7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何清富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4日
書記官張乃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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