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上字第6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上字第675號上訴人正新電氣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松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晶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為訴之追加,核其追加之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95萬元,本件追加之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陳邦豪法官李芳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才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