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86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于蓉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3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均沒收之。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後段定有明文。又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規定甚明。
三、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0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偵查卷宗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業經鑑定確係仿冒之商品,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予沒收,是此部分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警方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搜索查獲並扣案之「KENZO」商標短袖上衣及短褲各1件,因卷內查無鑑定報告,尚無從認定係侵害商標權之商品,故此部分聲請,核非有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陳嘉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楊意萱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附表:
編號仿冒商標商品數量備註1「Adidas」商標長袖上衣1件警方於111年8月26日搜索查獲扣案2「CHANEL」商標褲子2件3「KENZO」商標短袖上衣1件警方蒐證取得4「KENZO」商標短褲1件5「DIOR」商標短袖上衣1件警方於111年8月26日搜索查獲扣案6「THENORTHFACE」商標短袖上衣1件7「THEPOLO/LAUREN」商標短袖上衣1件8「BURBERRY」商標鞋子1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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