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簡上附民字第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上附民字第37號附民原告 鄭榮瑞
鄭杰倫 鄭坤泰 附民被告 高翊源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165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喜有
法官洪士傑法官蔡盈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嬿合中華民國1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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