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236號聲請人 加藤革 即近台設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甲○○為近台設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近台設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伊係近台設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而該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已將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呈送本院在案,經徵得該公司董事會之同意,為此聲請指定甲○○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提出董事會議事錄、監察人審查報告書、財產目錄、同意書及帳冊清表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9、10及14至17頁),核與公司法第332條規定相符,是聲請人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3月20日
書記官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