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李昱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文輝 即 蘇文君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
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