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豐小字第2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林光佑
楊瑞麟
被 告 黃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0年3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貳拾捌元,及其中肆萬玖仟
肆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八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
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