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簡字第40號
原   告 茂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易新
訴訟代理人  陳鎮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李淑娟 律師
被   告  洪建榮 即建宬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李明海 律師
複代理人   洪敏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簽署之鋼板椿租賃契約書第十二項約定:「
本契約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
轄法院」,此有上開契約書在卷可按。次查被告「建宬工程
行」設於南投縣草屯鎮新厝里建興巷54號,其負責人洪建榮
亦住居於同上址,有商業登記抄本與戶籍謄本各一件在卷可
參。是本件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既為兩造合意管轄法院,自應
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梁堯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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