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簡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79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七九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九一○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連續公司負責人違反公司之資金,除因公司間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者外,不得貸與任何他人之規定,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貳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玖佰元即銀元參佰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並補充如下:被告甲○○先後多次將信太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資金貸與迪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極興染紡織廠股份有限公司、朝興昌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嘉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揚捷電子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疏漏未載)之所為,其時間緊接、手段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應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依法加重其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吳秋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碧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七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公司法第十五條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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