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2年度重簡字第868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簡字第868號

原告 廖峻陽

被告 陳乙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64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審理,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肆萬玖仟捌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兩造同為網路遊戲「勁舞團」之玩家,被告並化名「 陳雅雅 」與原告結識後,進而於網際網路上交往成為男女朋友(惟雙方始終未見面)。詎被告明知自己無工作亦無資力還款,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於民國108年4月間,在不詳地點,以通訊軟體LINE暱稱「陳雅雅」名義,向廖峻陽佯稱其為松茂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松茂公司)員工,因其為公司代墊款項或家中需要云云,向原告借款,致原告陷於錯誤,誤認被告為有正當職業且有資力還款之人,遂同意借款並自108年4月19日起至109年10月23日止陸續匯款共新臺幣(下同)74萬9,865元至不知情之訴外人 陳來發 所申辦並由被告所使用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帳戶內。原告因而受有損害,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74萬9,86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利息等事實,有本院111年度簡字第4326號刑事簡易判決為證,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自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1年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為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

執行。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准為假執行之宣告,並無必要。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

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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