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2年度板小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板小字第688號

上訴人 何嘉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思齊 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2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

書記官林宜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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