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2年度南簡字第100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南簡字第1009號

原告 陳志鴻

被告 陳慶鴻

前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6月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臺南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健康路

3段308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蕭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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