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62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周元培 律師
周村來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限制出境,惟因被告已於民國98年2月12日結婚,並於同年0月00日生下一女;被告於結婚後因故均未與配偶外出渡蜜月,致配偶有產後憂鬱現象,故聲請解除限制出境,以便陪同配偶出國補渡蜜月,維持家庭和諧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其係涉犯重罪,且經原審判處罪刑在案,而被告是否出境後滯留國外不回國接受審判,與其陪同配偶至國外渡蜜月並無必然關係;又限制被告出境之處分後,亦無情事變更之情形,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