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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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字第5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解除限制出境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96號聲請人即被告甲○○被告乙○○被告丙○○前列三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許清連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乙○○、丙○○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限制出境,惟被告等三人數十年來均定居國內,家庭生活、經濟活動、財產及工作地點均在國內,尤其甲○○及乙○○仍任職公務機關,絕無逃亡之虞,應無限制出境之必要,為此聲請速予解除限制出境云云。
二、經查,被告甲○○、乙○○、丙○○等三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限制出境,其等係涉犯重罪,且經原審判處罪刑在案,而被告甲○○、乙○○、丙○○等三人是否出境後滯留國外不回國接受審判,與其現在是否定居國內,其財產是否在國內,及是否仍任職於原服務機關,並無必然關係;又限制被告等出境之處分後,亦無情事變更之情形,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黃憲文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