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6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652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65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惠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貳拾柒萬陸仟柒佰柒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貳拾肆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6521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惠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1│││139036││3月08日起│││││0元│││││├──┼───┼─────┼──────┼──────┼───────┤│002│新臺幣│李惠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91│││348622││3月08日起│││││元│││││├──┼───┼─────┼──────┼──────┼───────┤│003│新臺幣│李惠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3.12│││588656││3月21日起│││││元│││││├──┼───┼─────┼──────┼──────┼───────┤│004│新臺幣│李惠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92│││949136││3月21日起│││││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李惠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139036││4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0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李惠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48622││4月09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3│新臺幣│李惠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88656││4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4│新臺幣│李惠安│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949136││4月2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惠安於民國101年06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250萬,其中150萬元、100萬元,借期均起於民國101年06月08日至121年06月08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0.54%,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新臺幣100萬元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民國101年06月08日至民國102年06月08日,屆期除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為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惟最多以19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75%,按月計付。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3)自撥貸自起25~36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0.5%計付。
(二)債務人李惠安於民國10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總額度新臺幣100萬,借期起於101年11月30日至121年11月30日屆滿,利率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機動利率(按季調整)加碼年率1.1%,及約定如未按期清償逾期六個月以內應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計算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應另按約定利率之二成加附違約金,另債務人向債權人申請擔保透支/活期性存款帳戶領用借款,實際動用數額以新臺幣100萬元整為累積上限,動用款項期間自民國101年11月30日至民國102年11月30日,屆期除債務人及債權人雙方之任一方或保證人以書面對本約內容異議外,即視為雙方及保證人同意本約以同一內容繼續延長一次,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惟最多以19次為限。動用款項利息依債務人實際動用天數,利率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加碼年率1.7%,按月計付。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條款:(1)自撥貸自起12個月內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5%計付,(2)自撥貸自起13~24個月止清償任一筆借款,按清償借款當日起算前三個月內該筆清償借款所償還之累計本金(不包括月付金攤還部份)金額之1%計付。
(三)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民國103年03月08日,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依契約規定顯已喪失期限利益,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李惠安一次清償本金3,276,774元及至清償止之利息、違約金以及提前清償違約金17,3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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