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2號債務人 林巧蓁 代理人 陳志勇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以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4頁)。又債務人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平均每月收入新臺幣(下同)2萬8,118元,亦有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薪資明細表、勞工保險投保明細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89至291、316、325頁、本院101年度消債更字第96號卷【下稱消債更卷】第20、21頁)。再觀諸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之翌月起,以1個月為1期,分72期清償,每期清償6,
118元;另於每年3月11日增加清償2萬元,共計6年6期,總清償金額為56萬496元,清償成數為5.7%。經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且核屬適當、可行:
㈠債務人於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除薪資收入外,無其他收
入,此有債務人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附卷足憑(見消債更卷第19頁)。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條件業已將債務人每年年終獎金2萬元納入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清償,於每年3月11日增加還款金額2萬元,共計6年。且本件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之受償總額為56萬496元,並未顯低於本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又債務人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為51萬8,520元,扣除必要生活費用53萬6,020元後,已無餘額,低於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總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之受償金額不致過低。
㈡債務人母親 陳美枝 於00年0月00日生(見消債更卷第29頁
),名下雖有坐落新北市○○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60萬分之11○○○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40萬分之0000○○○區○○段○○○○號土地(應有部分240萬分之1111)、同區段227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0萬分之1111),(以下合稱系爭土地),惟陳美枝已71歲,而系爭土地經鑑定結果僅值2萬2,862元,此有陳美枝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及系爭土地鑑價報告在卷可考(見本院卷第292至303頁),且陳美枝配偶已死亡,除債務人外無其他子女,堪認債務人母親有不能維持生活而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而債務人自陳更生方案履行期間,每月本人及扶養母親每月必要支出數額合計為2萬2,000元(包含勞健保、福利金1,300元、房租10,500元、水、電、瓦斯費1,000元、電話費300元、膳食費5,50
0元、交通費1,800元、生活用品300元、母親生活費及醫療費1,300元),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影本、薪資單、水、電、瓦斯、電話費單據、醫療單據等相關費用證明文件為憑(見本院卷第283至286頁、316、325頁、消債更卷第27、28頁、60至93頁),並無浮報,可認於一般人之生活程度範圍內而屬合理。
㈢再查更生方案在於以債務人現有之資力,盡最大能力提出
清償方案,與債務人積欠債務之原因無涉,亦非僅以債務人清償之成數以為論據。至於債務人是否順利謀得兼職增加收入,乃屬無法明確衡量、將來不可預測之事,不得據以為更生方案條件盡力清償與否之判斷基礎。本件債務人為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員工,每月薪資收入2萬8,118元,扣除必要支出2萬2,000元後,願將所剩6,118元,全數納入更生方案清償,並願將每年年終獎金2萬元,於每年3月11日增加清償2萬元,共計6年,足認債務人確已盡清償之能事。
三、綜上所述,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更生方案之條件已達盡力清償標準,且核屬適當、可行,復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4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件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認可裁定確定之翌月起,每1月為1期,每期在每月11日給付,共72期。││2.第1期至第72期,每期清償6,118元。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1)欄位││所示。││3.每年3月10日增加清償2萬元,共6年。債權人分配金額如下貳每期可分配金額(2)欄││位所示。││4.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969萬4,329元││5.清償總金額:56萬0496元││6.總清償比例:5.7﹪│├────────────────────────────────────────┤│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金額(1)│每期可分配金額(2)│├──┼────────┼─────┼──────────┼───────────┤│1│華南商業銀行股份│252,006│159│520│││有限公司││││├──┼────────┼─────┼──────────┼───────────┤│2│金陽信資產管理股│138,642│88│286│││份有限公司││││├──┼────────┼─────┼──────────┼───────────┤│3│元誠第二基金資產│206,345│130│426│││管理股份有限公司││││├──┼────────┼─────┼──────────┼───────────┤│4│新誠國際資產管理│751,122│474│1,550│││股份有限公司││││├──┼────────┼─────┼──────────┼───────────┤│5│滙誠第二資產管理│518,639│327│1,070│││股份有限公司││││├──┼────────┼─────┼──────────┼───────────┤│6│臺灣新光商業銀行│236,603│149│488│││股份有限公司││││├──┼────────┼─────┼──────────┼───────────┤│7│聯邦商業銀行股份│274,849│174│568│││有限公司││││├──┼────────┼─────┼──────────┼───────────┤│8│台新國際商業銀行│579,523│366│1,196│││股份有限公司││││├──┼────────┼─────┼──────────┼───────────┤│9│渣打國際商業銀行│145,879│92│300│││股份有限公司││││├──┼────────┼─────┼──────────┼───────────┤│10│永豐商業銀行股份│1,028,509│649│2,122│││有限公司││││├──┼────────┼─────┼──────────┼───────────┤│11│中國信託商業銀行│1,043,260│658│2,152│││股份有限公司││││├──┼────────┼─────┼──────────┼───────────┤│12│富邦資產管理股份│1,431,256│903│2,952│││有限公司││││├──┼────────┼─────┼──────────┼───────────┤│13│長鑫資產管理股份│2,501,430│1,579│5,160│││有限公司││││├──┼────────┼─────┼──────────┼───────────┤│1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586,266│370│1,210│││股份有限公司││││├──┼────────┼─────┼──────────┼───────────┤││合計│9,694,329│6,118│20,000│├──┴────────┴─────┴──────────┴───────────┤│參、補充說明││一、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二、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發生,致債務人遲延給付,應許延緩一期給付,但履行期應順延││一期。│└────────────────────────────────────────┘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三、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八、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九、每月消費支出總額不得逾越通常生活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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