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0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蔣惠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捌拾肆萬貳仟貳佰參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下同)90年3月14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元,約定自90年3月14日起至93年3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6年3月24日止累計新臺幣(下同)553,781元未給付,其中165,060元為本金、332,362元為利息、56,359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6年3月24日止累計288,451元未給付,其中75,891元為消費款、208,960元為循環利息、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凡莉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1809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蔣惠強│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計│││165060││3月25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蔣惠強│自民國106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75891││3月25日││算之利息│││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