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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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91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9118號債權人 陳力旗 債務人 黃楊金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㈡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違約金,㈢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起至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九日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約定利息為借貸關係存續中之利息,如借貸關係已因期間屆滿而消滅,而債務人復有履行遲延之情形時,債權人唯得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不得更依原有契約請求支付約定利息。經查,債權人以債務人向其借款合計390,000元,屆期不為清償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借據所載,遲延利息為空白,則債權人請求依借款利息即年息百分之二十及月息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依前開規定,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支付命令,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鐘雅欣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