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8年度斗小字第10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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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斗小字第100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蘇芷萱
被   告  鄭邦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參仟玖佰零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
捌仟柒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
○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30日
書記官林盛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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