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5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580號
原   告  王建裕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
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2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
院(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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