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8年度北補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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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北補字第752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被   告  徐玄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28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  日
               書記官 翁挺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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