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100年度馬簡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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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馬簡字第6號
上 訴 人  曾俊雄
即 被 告  曾貴德
上列上訴人與 吳正 中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一百年三月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
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捌佰柒拾元,應徵上訴審裁判
費新臺幣叁仟陸佰肆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澎湖縣馬公市西文里西文澳31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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