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聲字第38號
聲 請 人 楊吉祥
相 對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以其經向本院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
裁定停止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08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
。惟查本院100年度司執字第608號執行事件,業經相對人
於100年4月11日撤回,經本院查明屬實,有公務電話紀錄
1紙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之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李宜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廖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