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0年度彰小字第112號
原 告 彰化縣永生儲蓄互助.
法定代理人 林明豐
被 告 廖哲賢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彰小字第11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0年4月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叁仟叁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8.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三十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鏡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彰化縣○○鎮○○路○段○○○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