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9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932號原告 王華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玖拾萬肆仟柒佰貳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零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日
書記官學妍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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