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3557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

相對人

即債務人 俞明誠 (原名 俞志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肆仟壹佰參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參仟肆佰捌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三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3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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