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821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債權人 魏聰賢 債務人 王聖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602,900元,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按支票利息應自退票日起算,故逾此部分之請求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五、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8211號│├─┬───────────┬───────────┬───────────┬───────────┤│編│發票日│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利息起算日││號│││││├─┼───────────┼───────────┼───────────┼───────────┤│00│103年6月20日│660,000元│BZA0000000│103年6月20日││1│││││├─┼───────────┼───────────┼───────────┼───────────┤│00│103年6月25日│116,600元│BZA0000000│103年6月25日││2│││││├─┼───────────┼───────────┼───────────┼───────────┤│00│103年6月28日│121,500元│BZA0000000│103年6月30日││3│││││├─┼───────────┼───────────┼───────────┼───────────┤│00│103年7月15日│51,000元│BZA0000000│103年7月15日││4│││││├─┼───────────┼───────────┼───────────┼───────────┤│00│103年7月12日│286,200元│BZA0000000│103年7月14日││5│││││├─┼───────────┼───────────┼───────────┼───────────┤│00│103年7月26日│328,600元│BZA0000000│103年7月28日││6│││││├─┼───────────┼───────────┼───────────┼───────────┤│00│103年8月9日│337,000元│BZA0000000│103年8月11日││7│││││├─┼───────────┼───────────┼───────────┼───────────┤│00│103年8月15日│51,000元│BZA0000000│103年8月18日││8│││││├─┼───────────┼───────────┼───────────┼───────────┤│00│103年9月15日│51,000元│BZA0000000│103年9月15日││9│││││├─┼───────────┼───────────┼───────────┼───────────┤│01│103年9月15日│300,000元│BZA0000000│103年9月15日││0│││││├─┼───────────┼───────────┼───────────┼───────────┤│01│103年9月15日│300,000元│BZA0000000│103年9月15日││1│││││└─┴───────────┴───────────┴───────────┴───────────┘中華民國103年10月7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1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二、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三、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四、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