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交簡字第46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交簡字第46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清翔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速偵字第3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蕭清翔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與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證號查詢汽車駕駛人資料」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蕭清翔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被告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4月(另併科罰金)、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06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並付保護管束,於106年5月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復於徒刑執行完畢後之5年內之110年1月16日,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於酒後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3毫克之情形下,貿然無照駕駛自用小貨車行駛於市區道路,不僅漠視自身安危,更罔顧其他用路人之生命、身體及財產安全,所為實非可取,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本案為其初犯酒後駕車之公共危險犯行、幸未肇事致生實害,兼衡其犯罪動機、手段、本次酒駕所駕駛之車輛為自用小貨車,暨其自陳之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涉及隱私部分,不予揭露,詳如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前科素行(經論處累犯部分不予重覆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杜妍慧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彭帥雄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速偵字第312號被告蕭清翔男35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公共危險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清翔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於民國105年7月21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獄,於106年5月7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10年1月16日12時許,在其位於高雄市大寮區大智街61住處田裡飲用酒類後,明知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毫克以上時,不得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仍基於酒後駕車之犯意,於同日20時許,無照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貨車上路。嗣於同日20時30分許,行經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因行車抽菸為警攔查,並於同日20時50分許施以檢測,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為每公升0.43毫克,始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清翔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復有酒精測定紀錄表、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車輛詳細資料報表及高雄巿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各1份附卷可參,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酒後駕車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刑案紀錄,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佐,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復故意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斟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1月28日
檢察官杜妍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