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86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8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舒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8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舒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劉舒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2月6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劉舒雯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11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復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234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前開兩罪接續執行,而於102年12月6日入監執行,縮刑期滿日期為104年3月24日,現於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3年12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103年12月24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茲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連雅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