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39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3990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子文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調偵字第33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子文於民國103年4月10日下午
4時1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附近道路之公眾得出入場所,因與 陳猷華 發生行車糾紛,心生不滿,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以「幹你媽、你是耳聾」(臺語)等語侮辱陳猷華,足以貶損陳猷華之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
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陳猷華告訴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已與被告成立和解,並於103年12月26日具狀撤回其告訴,此業據本院訊問筆錄記載綦詳,並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憑,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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