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重訴字第7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重訴字第743號上訴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3年8月29日102年度重訴字第74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億0,867萬3,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0萬3,2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永美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紀文惠
法官陳靜茹法官梁夢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書記官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