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82號聲請人 陳皓川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陳皓川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下午四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行更生或清算程序,同條例第1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聲請人因生活因素積欠債務,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8,022元,雖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申請債務清理之前置協商機制協議,即120期、利息0%、每月清償1,686元之還款方案,惟因聲請人債務尚包含5家資產管理公司,所積欠之債務超過100萬元,每月總計還款金額已超過1萬元,而聲請人每月收入僅有2萬多元,與配偶離婚後帶著2名子女與祖父母共同生活,實無力負擔上開協商金額,已致協商不成立,故聲請人實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又聲請人於5年內並未從事營業額平均每月20萬元以下之營業活動,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請求鈞院裁定准予更生等語。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清冊、調解不成立證明書、本院新北院清103司執月字第61606號執行命令、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1年度、10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明細、低收入戶證明、戶籍謄本(現戶全戶)、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回覆書、房屋租賃契約書、離婚協議書、扶養小孩支出明細、在職證明書、薪俸袋、存摺影本、各項必要支出各項費用單據等件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此外,本件又查無聲請人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聲請人聲請更生,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威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3年12月27日下午4時公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7日
書記官尤朝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