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3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326號原告 許美玉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十日內,補繳新臺幣陸仟柒佰貳拾元;並補正被告之姓名、住居所、年籍資料,逾期不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情形,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
6條第1項第1款、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2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18,000元(註:因本件尚未經測量,故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所占有223-8、224二筆土地之正確面積各為何不明,茲暫以公告現值較少之223-8土地之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0300元,乘以原告暫估應返還之土地面積60平方公尺,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720元,原告尚未繳納。
又原告於起訴狀中之當事人欄,未記載被告之姓名、住居所(起訴之對象不明),是原告之起訴程式難謂無欠缺。爰定期命原告補正如主文第一項所示,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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