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415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務人 謝竣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壹仟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連續收取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謝竣宇前於105年6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16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91,822元,及自108年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2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爰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