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55號聲請人 陳木貴 相對人 王梨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財產事件,於民國101年4月27日所為之裁定,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中關於「 王黎卿 」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梨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經核屬實,從而逕依職權更正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家事庭法官林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簡慶仁中華民國101年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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