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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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9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93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李沛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冠仰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資釋明兩造間債權債務關係之原因事實文件(如契約書、借據、匯款單及其他足資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文件)。
二、承前項,如聲請人僅有匯款紀錄為原因事實文件,聲請人應自行向銀行申請查詢相關匯款資料(須顯示轉出、轉入帳戶姓名),並將查詢結果陳報到院。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