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14005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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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1400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140051號債權人 彭坤宗 代理人 林彥霖 律師債務人 曹小均 上列當事人間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復為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營利所得、薪資債權、股份及不動產等,該第三人之所在地及財產所在地均係於新北市中和區,並非於本院轄區,依上開說明,本件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辦理。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9月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劉瑞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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